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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承遗产是否需要偿还债务?

稿件来源:新消息报    发布时间: 2022-05-19 09:43:21

  俗话说,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。但生活中,若债务人死亡,是否应当“父债子偿”“夫债妻偿”呢?5月17日,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。

  2012年,家住银川的张某与王某结婚,婚后生育一子小张。婚前,张某以个人名义购买某小区住房一套,交纳购房首付款14万余元,剩余款项以贷款方式支付。张某婚前个人偿还贷款本息共计3万余元,婚后与王某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共计13万余元。2017年,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,向马某借款1万元一直未还。2019年,张某因意外去世。张某的父母在儿子去世后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,自愿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,并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。张某的妻子王某与儿子小张系张某第一顺序继承人。为了讨回借给张某的1万元,马某经向王某及张某的父母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,要求遗产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。

  法院认为,马某依约向张某履行了出借义务,在张某去世后,对于张某未清偿的借款本金1万元,被告王某、小张作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,应当承担在继承张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的责任。因张某的父母放弃继承遗产,故不需承担还款责任。现查明的张某遗产仅有其生前购买的涉案房屋一套,经核算,该房屋张某所占份额为58.78%,该部分属于张某的遗产,应由王某和小张继承,故判决:王某和小张在张某所享有的房屋58.78%的份额内偿还所欠原告马某债务1万元。

  法官表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承担有限清偿责任,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,继承人则没有清偿义务。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,不受此限。因此所谓的“父债子偿”“夫债妻偿”是有限制条件的。但夫妻关系中还存在一种例外情形,即若是夫妻共同债务,则双方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,债权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偿还债务。(记者    王若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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